根据我国《印刷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及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其设立和经营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业务范围同时涉及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相关的印刷品,则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许可。
一、审批部门。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及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
二、申请条件。申请设立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5)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其中,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50万元人民币。
三、特殊规定。若印刷业务涉及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需先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报纸、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印刷委托书,并在印刷前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四、依法经批准的项目。就"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而言,申请人需在申请书中明确列出"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这一许可项目,并说明具体经营范围。审批部门将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核。
五、审批流程。1. 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报告、章程、验资证明、场所证明等材料;2. 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3. 批准的,颁发《印刷经营许可证》;4. 申请人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六、合规提示。印刷企业不得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和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接受委托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时,应当查验委托方的营业执照及有关的证明文件,并留存复印件备查。若超范围经营,将面临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在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中体现为事前的行政许可。企业只有在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完成工商登记后,方可合法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以及其他经批准的印刷业务,任何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印刷经营的行为均属违法。